鍋爐是一種能量轉換設備。輸入鍋爐的能量包括燃料中的化學能和電能,鍋爐輸出具有一定熱能的蒸汽、高溫水或有機熱載體。
鍋爐的本義是指火上加熱的水容器,爐膛是指燃燒燃料的地方。鍋爐產生的熱水或蒸汽可以直接為工業生產和人們的生活提供所需的熱能,也可以通過蒸汽動力裝置轉化為機械能,或者通過發電機轉化為電能。提供熱水的鍋爐稱為熱水鍋爐,主要用于日常生活,在工業生產中有少量應用。產生蒸汽的鍋爐稱為蒸汽鍋爐,簡稱鍋爐,多用于火力發電廠、船舶、機車和工礦企業。
鍋爐是一種高溫高壓的熱能設備,是特種設備之一。它廣泛應用于機關、企業和各行各業,是危險的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涉及公共安全,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為了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使用鍋爐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出廠時,鍋爐應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和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證書(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2.鍋爐的安裝、維護和改造。從事鍋爐安裝、維修和改造的單位,應當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鍋爐安裝、維修和改造。施工前,建設單位將擬進行的安裝、維修和改造以書面形式通知直轄市或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將開工通知送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后,方可開工。
3.鍋爐安裝、維護和改造驗收。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申報鍋爐水壓試驗和安裝監督檢驗。檢驗合格后,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檢驗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參加全面驗收。
4.鍋爐的注冊。鍋爐驗收合格后,用戶必須按照《特種設備登記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填寫《鍋爐(普查)登記表》,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申領《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登記證》。
5.鍋爐運行。鍋爐操作必須由經過培訓并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證的持證人員操作,使用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八項制度、六項記錄。
6.鍋爐檢查。鍋爐每年應定期檢查,未經定期安全檢查的鍋爐不得使用。鍋爐安全附件安全閥每年定期檢查,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未經定期檢查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嚴禁安裝常壓鍋爐作為壓力鍋爐。嚴禁使用水位計、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不全的鍋爐。